县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县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城镇辖区居民:
《和静县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和静县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价格调整方案
和静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0日
附 件
和静县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价格调整方案
经和静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和静县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实施范围
车辆行驶证登记地址为和静县的出租车;拥有和静县交通运输局核发城市出租车《道路经营许可证》的车辆。
二、客运出租车运营价格标准
1. 客运出租车(不分类型),北京时间8时至23时,起步公里为2.5公里,起步运价为5元,超出2.5公里每百米运价为0.15元,超出6公里每百米运价为0.22元,不足100米按100米计算;北京时间23时至次日8时,起步公里为2.5公里,起步运价为6元,超出2.5公里每百米运价为0.18元,超出6公里每百米运价为0.25元,不足100米按100米计算。
2. 计费精度:计费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3. 路桥费:过桥费、公路通行费以及因乘客要求停车而发生的停车费用由乘客承担。
4. 等候费:等待交通信号灯、交通拥堵以及因乘客要求而等待停车,客运出租汽车按计时计价收取等候费,北京时间8时至23时,每30秒收费0.15元;北京时间23时至次日8时,每30秒收费0.18元;不足30秒不计费。
5. 回空费:不收取,长途客运或包车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乘客协商确定。
6. 出租车载行李(随身物品)、开空调等不收费。
三、其它事项
1. 由县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共同做好新旧运价标准过渡期的衔接,引导驾驶人员做好运价调整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政策平稳实施。
2. 县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出租车经营者的管理,对出租车不打表、拒载、甩客、绕路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出租车市场秩序。
3.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规定做好对应工作,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的年度审验。
4. 出租车经营者必须按照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规定在指定的车身位置张贴或喷印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的起步价(基价)、车公里运价标准,并使用巴州质量与计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计价器,实行打表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乱收费现象,请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
5. 县交通运输局要督促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及时做好计价器调整工作,调整后的计价器按新标准执行。
6. 出租车经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7.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9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客运出租车运价的通知》(静发改〔2013〕98号)同时废止。在此期间,已完成程序更新的车辆,按本通知运价规定执行;待程序更新的车辆,按原运价规定执行。具体事宜由和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静政规〔2024〕1号 关于公布和静县客运站出租汽车运营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