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城镇辖区居民:
《和静县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和静县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调整方案
和静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日
附件
和静县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调整方案
经和静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和静县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实施范围
和静县城镇采暖费价格执行范围为接入城镇集中供热管网的用户,包含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不包含高原高寒地区、巴音布鲁克镇、巩乃斯镇。
二、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标准
(一)城镇居民采暖费价格由19元/㎡调整至21元/㎡(含税);
(二)城镇非居民采暖费价格由19元/㎡调整至21.5元/㎡(含税);
(三)过水热标准由80元/个/年(含税),调整至100元/个/年(含税);
(四)城乡低保户采暖费价格仍执行17元/㎡(含税),过水热收费标准仍为80元/个/年(含税)。
三、其它事项
(一)采暖期自当年11月1日开始至次年3月31日止,采暖期为150天,供热温度须达到行业标准。如遇气温异常天气,采暖期时限应适当提前或延后。
(二)供热企业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实行清单化收费管理。同时,要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调整后的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调整我县采暖费价格的通知》(和计发〔2006〕190号)文件同时废止,具体事宜由和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