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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和静县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信息标题 关于公布和静县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 文件编号 静政规〔2024〕2号 公开类型
产生日期 2024-09-01 19:23 发布机构 和静县人民政府 载体类型
有效性 5年 索引号 673448838/2024-00535

县直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城镇辖区居民:

《和静县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和静县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调整方案

和静县人民政府

202491

附件

和静县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调整方案

经和静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和静县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实施范围

和静县城镇采暖费价格执行范围为接入城镇集中供热管网的用户,包含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不包含高原高寒地区、巴音布鲁克镇、巩乃斯镇。

二、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标准

(一)城镇居民采暖费价格19/调整至21/㎡(含税);

(二)城镇非居民采暖费价格19/调整至21.5/㎡(含税);

(三)过水热标准由80//(含税),调整至100//(含税);

(四)城乡低保户采暖费价格仍执行17/㎡(含税),过水热收费标准仍为80//年(含税)。

三、其它事项

(一)采暖期自当年111日开始至次年331日止,采暖期为150天,供热温度须达到行业标准。如遇气温异常天气,采暖期时限应适当提前或延后。

(二)供热企业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实行清单化收费管理。同时,要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调整后的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调整我县采暖费价格的通知》(和计发〔2006190号)文件同时废止,具体事宜由和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