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号 | 静自然资罚字〔2024〕38号 |
处罚名称 | 新疆新矿联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占地案 |
违法事实 | 新疆新矿联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在和静县和静镇热乎沟G218线K635+936米东侧3公里处,和静天山水泥厂东北4公里(矿区东西北无设施,南侧与和静天山水泥热乎大理岩矿相邻)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办公区、生活区、矿石加工车间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一、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一项) |
处罚类别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对当事人占用2001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2001㎡×5=10005元(大写:壹万零伍元整)。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疆新矿联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法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东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