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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4〕38号)

发布日期:2024-10-31 12:54 来源: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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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4〕38号
处罚名称 新疆新矿联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非法占地案
违法事实 新疆新矿联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在和静县和静镇热乎沟G218线K635+936米东侧3公里处,和静天山水泥厂东北4公里(矿区东西北无设施,南侧与和静天山水泥热乎大理岩矿相邻)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办公区、生活区、矿石加工车间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一、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一项)
处罚类别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对当事人占用2001平方米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2001㎡×5=10005元(大写:壹万零伍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疆新矿联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陈东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