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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4〕19号)公示

发布日期:2024-03-12 17:19 来源: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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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4〕19号)公示
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4〕19号
处罚名称 新疆昌源水务集团库尔勒银泉供水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违法事实 2019年6月在和静县乌拉斯台农场违法占用土地2871平方米建设泵房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修正)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以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第一项土地资源(7种违法行为第一项第二类)
处罚类别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罚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对违法占地行为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即2871㎡×5=14355元整(壹万肆仟叁佰伍拾伍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新疆昌源水务集团库尔勒银泉供水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薛建疆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3月12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