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号 |
静自然资罚字〔2023〕20号 |
处罚名称 |
马小强无证开采砂石料案 |
违法事实 |
2023年6月13日在和静县S305省道18公里处北侧5千米采挖砂石料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行政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一类情形 |
处罚类别 |
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罚款 |
处罚内容 |
一、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马小强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7月13日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