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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自然资罚字〔2023〕20号)

发布日期:2023-07-13 17:45 来源:和静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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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静自然资罚字〔2023〕20号

处罚名称

马小强无证开采砂石料案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13日在和静县S305省道18公里处北侧5千米采挖砂石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行政裁量基准矿产行政处罚第一项第一类情形

处罚类别

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罚款

处罚内容

一、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二、没收马小强违法所得5571.07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1114.21元,两项合计6685.28元(大写人民币:陆万陆仟捌拾伍元贰角捌分)。

行政相对人名称

马小强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7月13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