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好国家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通过实施草原奖补政策,落实草畜平衡和禁牧制度,统筹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农牧民生活改善、草牧业生产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牧区生产生活生态互促共赢。现将《和静县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3年)》(详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8月8日),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和静县农业农村局联系。
联系人:乌努尔,联系电话:0996-5022127。
附件:和静县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3年)
和静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31日
附件:
和静县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3年)
序号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请流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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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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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新财农〔2021〕78号 |
签订《草原承包经营合同》,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义务,且经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纳入草原补奖政策实施范围的农牧民。国家公职人员不得享受草原补奖政策。 |
1、对水源涵养具有重要保护作用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按照每年每亩50元的测算标准给予禁牧补助。 2、对退化严重的温性荒漠、高寒荒漠和高寒草原实行禁牧封育,按照每年每亩6元的测算标准给予禁牧补助。 3、对禁牧区域以外的草原,根据承载能力核定合理载畜量,实施草畜平衡管理,按照每年每亩2.5元的测算标准给予草畜平衡奖励。 |
1、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牧公司(农牧场),负责本区域内草原补奖政策的信息登记造册工作,指导和督促所辖各村将草原禁牧区域和草畜平衡区域落实到具体地块,统计每户(项目单位)禁牧与草畜平衡面积,以及发放补助奖励资金数额,各村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后在村委会(牧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牧公司(农牧场)将补助奖励名册提交至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乡村振兴局)、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备案。 2、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乡村振兴局)对各乡镇、国营农牧公司(农牧场)报送的补奖对象信息、补奖发放数据等进行审核和汇总,并将补奖发放花名册和汇总表报送县财政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对补奖对象草原是否纳入第三轮补奖政策实施范围,补奖对象是否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要求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报县财政局进行复核后办理支付。 3、县财政局根据县林业和草原局提交审核的农牧民补助奖励名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代理银行发送补贴发放数据和资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奖资金拨付至补奖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向补奖对象发送短信通知(注明补奖政策名称)。 |
草原承包经营者只有正确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责任与义务为前提,方能享受国家补助奖励资金。 |
《自治州财政局 自治州畜牧兽医局 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
巴财农〔2021〕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