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巴州行政区域内。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新公通〔2013〕75号),第四章第三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
(二)《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
(三)《自治区处理异常户口指导规范》新人口办[2017]3号。
四、受理机构
塔里木,开发区,各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
五、决定机构
塔里木,开发区,各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
六、数量限制
一次。
七、申请条件
婴儿(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应在一年内,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八、禁止性要求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婴儿出生后应在一年内,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
2、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3、父母结婚证(非婚生除外),原件1份。
(二)婴儿出生后,父母双方死亡的(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可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监护人资格顺序随其他亲属落户。
(三)婴儿出生后,父母离异的,监护人需提交: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
2、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3、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
(三)非婚生婴儿,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交:
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1份;
2、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3、未婚承诺声明或公证书,原件1份;
4、由警务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
5、非婚生申请随父落户以及婚生申请随《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载信息一方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1、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2、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具有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件,原件1份),可单独立户。
(五)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可以持以下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同时提交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原件1份;
2、子女和父母回国使用的旅行证件或者护照,原件1份;
3、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一方有户口的提交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4、父母《结婚证》(非婚生子女除外),原件1份。
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
(六)婴儿出生后,在申报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应当采取父母自愿原则申报户口登记,在调查清楚死亡原因,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后注销户口。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新疆微警务或新疆公安APP”网上申请办理(婚生子女出生登记)。
十三、办结时限
1、当年出生落户:窗口办理的材料齐全当场办结/网上办理1个工作日内办结;
2、出生一年以上未申报户口的,窗口办理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网上办理7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或邮寄送达(邮费自付)。
十七、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渠道
详见《全州公安机关户政业务窗口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一览表》
十八、办公时间(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均统一)
派出所窗口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10:00-14:00,16:00-19:30(冬);09:30-13:30,16:00-19:30(夏)。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或现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