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巴州籍生源学生、毕业迁入本市学生。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新公通〔2013〕75号),第一百零八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
四、受理机构
塔里木,开发区,各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
五、决定机构
塔里木,开发区,各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需迁出户口的;
(二)大中专院校学生因各种原因返回生源地的;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市外迁入。
八、禁止性要求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的,在校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退学、开除学籍、被确定为应征入伍对象及国家另有规定等因素除外)。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
1、户口簿、个人申请,原件各1份;
2、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1份。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1、凡已办理就业手续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相关材料,原件1份),可根据自愿原则,在常住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2、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就业单位或就业城市投靠亲友落户,并提供相关就业、投靠亲友相关材料,原件各1份。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证明、户口簿或本人集体户口页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5、对毕业后持《户口迁移证》多年且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本人申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等证明材料在原户籍地落户。
6、对持有往年从学校集体户口迁出的《户口迁移证》未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仍在原报到城市就业的,凭劳动合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办理落户手续,原件各1份。
在另一城市就业的,符合现就业城市落户条件的,到就业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县(市、区)级公安人口(治安)部门批准后,在现就业城市落户。
7、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移证件落户地点填写不详尽的,不需公安机关改迁或转迁,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可在符合落户条件的地方或在原户口迁出地办理落户手续。
(三)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
1、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或《肄业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件各1份;
2、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毕业证》或《肄业证》办理落户手续,原件各1份。
3、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或《肄业证》的毕业生,可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手续,原件各1份。
(四)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和《户口迁移证》,原件各1份。
(五)大中专院校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户口登记地迁出,但未在大中专院校所在地落户的,可持《户口迁移证》向原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六)大中专院校学生在学期间被批准转学,要求将户口迁出的,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科学校学生退学、肄业的,凭退学、肄业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办理迁移登记。
(七)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十、申请接收
各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及承担户籍业务的行政服务中心接收。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州市(县)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州市(县)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新疆微警务或新疆公安APP”网上申请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迁入、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十三、办结时限
当场予以办结/网上申请的6日内办结(需要县市局审批的9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或邮寄送达(邮费自付)。
十七、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渠道
详见《全州公安机关户政业务窗口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一览表》
十八、办公时间(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均统一)
派出所窗口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10:00-14:00,16:00-19:30(冬);
09:30-13:30,16:00-19:30(夏)。
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10:00-14:00,15:30-19:00(冬);
09:30-13:30,15:30-19:00(夏)。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或现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