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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注销户口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8-02 16: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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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巴州辖区内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人口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八条。

四、受理机构

塔里木,开发区,各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

五、决定机构

塔里木,开发区,各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

六、数量限制

一次。

七、申请条件

公民实际死亡的、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或宣告死亡的,以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公民实际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村委会,持相关材料,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1、《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1份。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各1份。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被宣告死亡的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持以下资料,向被执行死刑或者宣告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1、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失踪宣告判决书、死亡宣告判决书,原件1份。

2、被判处死刑、宣告死亡或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办理死亡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登记死亡公民的死亡地点、时间、原因等有关情况,并收回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其他情形,需死亡注销户口的:

1、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死亡公民暂住地的出租人、旅店管理人或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亡公民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由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注销常住户口。

3、无法查明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暂住地公安机关应当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新疆微警务或新疆公安APP”网上申请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当场予以办结/网上申请办理的6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或邮寄送达(邮费自付)。

十七、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渠道

详见《全州公安机关户政业务窗口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一览表》

十八、办公时间(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均统一)

派出所窗口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10:00-14:00,16:00-19:30(冬);

09:30-13:30,16:00-19:30(夏)。

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10:00-14:00,15:30-19:00(冬);09:30-13:30,15:30-19:00(夏)。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或现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