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巴州行政区域内。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新公通〔2013〕75号)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
四、受理机构
塔里木,开发区,各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
五、决定机构
塔里木,开发区,各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1、私有房屋产权证;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要及时给予落户,公安派出所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予办理:
1、所处地理位置有规范的街道名称和门、楼牌,及应归属的居委会;
2、拥有房屋产权证或能够证明房屋产权、使用权的相关证明;
3、房屋已交付所有权人,并实际居住的。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符合以下条件:
1、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
2、确有设立单位集体户必要;
3、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出生申报情形外,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四)寺庙、教堂和清真寺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出家、独身的教职人员户口登记。
(五)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2、具有供学生集中住宿的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八、禁止性要求
1、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担任户主。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
1、私有房屋产权证,原件1份;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原件1份;
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原件1份;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原件1份。
(二)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用于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房屋产权证,原件1份;
2、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及缴纳劳动保障凭证,原件1份;
3、本单位录(聘)用人员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4、本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原件1份。
在本地无直系亲属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单位员工,户口可以落入本单位集体户。用工单位有集体宿舍的,按用工单位集体宿舍地址落集体户;用工单位没有集体宿舍的,按公安派出所统一管理集体户地址落集体户,并登记其实际居住地址。
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单位员工,在用工单位有独立宿舍的(宿舍的产权为单位所有),可在用工单位宿舍地址落家庭户。
(三)寺庙、教堂和清真寺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的,用于出家、独身的教职人员户口登记。出家、独身的教职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
(四)大中专院校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原件1份;
2、提供学生集中住宿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1份;
3、学校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居民身份证及指定证明,原件1份。
(五)根据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设立公共地址建立派出所集体户和家庭户。
对不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不符合在单位集体户地址落户条件,租住房屋的人员,可在就业、经营、投资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派出所集体户上落户,提供就业、经营、投资等相关材料,原件1份。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对申请办理集体立户的经县(市)公安局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核准后,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对申请办理集体户立户的,32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或邮寄送达(邮费自付)。
十七、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渠道
详见《全州公安机关户政业务窗口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一览表》
十八、办公时间(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均统一)
派出所窗口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10:00-14:00,16:00-19:30(冬);09:30-13:30,16:00-19:30(夏)。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或现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