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巴州行政区域内。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新公通〔2013〕75号)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四、受理机构
塔里木,开发区,各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
五、决定机构
塔里木,开发区,各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入住户要求将户口迁入。
(二)户内因各种因素需要分户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办理分户手续:
1、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契分户手续的;
2、已协议分家且有书面证明材料的;
3、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
4、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5、分户需提供分户书面申请及上述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农村地区分户还需提供村委会分户证明。
(三)夫妻离婚后,按要求进行分户或迁出。
八、禁止性要求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担任户主。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入住户要求将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按前条之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同时,通知原户主将户口迁出;对拒不迁出的,可迁到公安派出所设立的集体户上。
(二)户内因各种因素需要分户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办理分户手续:
1、分户需提供分户书面申请,原件1份;
2、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契分户手续的相关材料,原件1份;
3、已协议分家且有书面证明材料的相关材料,原件1份;
4、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相关材料,原件1份;
5、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相关材料,原件1份;
农村地区分户还需提供村委会分户证明,原件1份。
(三)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或迁出的,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居民户口簿》,动员说服无效的,经公安派出所领导批准,可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直接办理分户或迁出手续,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当场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或邮寄送达(邮费自付)。
十七、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渠道
详见《全州公安机关户政业务窗口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一览表》
十八、办公时间(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均统一)
派出所窗口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10:00-14:00,16:00-19:30(冬);09:30-13:30,16:00-19:30(夏)。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或现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