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巴州辖区内户籍居民取得外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十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新公通〔2013〕75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四、受理机构
塔里木,开发区,各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
五、决定机构
塔里木,开发区,各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本辖区户籍居民取得外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1.迁出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2.《准予迁入证明》。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州市(县)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州市(县)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州市(县)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填发《户口迁移证》,注销本地户口信息。州域内网上审批流转,不填发《户口准迁证》。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当场予以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首次发放不收费、补领换领每本4元。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
十六、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或邮寄送达(邮费自付)。
十七、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渠道
详见《全州公安机关户政业务窗口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一览表》
十八、办公时间(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均统一)
派出所窗口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10:00-14:00,16:00-19:30(冬);
09:30-13:30,16:00-19:30(夏)。
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10:00-14:00,15:30-19:00(冬);09:30-13:30,15:30-19:00(夏)。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或现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