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巴州辖区内户籍人口。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新公通〔2013〕75号)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
四、受理机构
塔里木,开发区,各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
五、决定机构
塔里木,开发区,各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设区市辖区或者县(市、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含从塔里木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迁入的)。公民申报市内迁移户口的,应当符合立户登记的规定,直接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被投靠人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集体户,同时应在《常住人口登记表》“本县(市、区)其他住址”栏目中登记实际居住地址:
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现单位不存在、本人离开单位或者本人带有家庭成员的;
4、其他按规定应当将户口迁出现户口登记住址的情形。
(二)家庭户口、集体户口(不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的迁移应当按以下原则办理:
1、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处的公民,在市、县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2、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在市、县内有合法稳定住所或者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者被投靠人处落户;
3、登记集体户口的公民,因工作变动需要迁移户口的,新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将户口迁至新单位集体户落户。
(三)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市内迁居需提供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购房合同和不动产发票、购房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等其一即可;夫妻投靠提供结婚证;子女父母相互投靠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其他亲属投靠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需盖户口专用章,原件各1份。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新疆微警务或新疆公安APP”网上申请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当场予以办结/网上申请办理的6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或邮寄送达(邮费自付)。
十七、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渠道
详见《全州公安机关户政业务窗口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一览表》
十八、办公时间(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均统一)
派出所窗口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10:00-14:00,16:00-19:30(冬);
09:30-13:30,16:00-19:30(夏)。
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10:00-14:00,15:30-19:00(冬);09:30-13:30,15:30-19:00(夏)。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或现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