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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外户口迁入办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4-07-02 16:3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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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巴州行政区域内。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新公通〔2013〕75号)第八十九条至第一百零五条。

四、受理机构

塔里木,开发区,各县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

五、决定机构

塔里木公安局治安支队,开发区,各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将户口迁入安置地、工作地、所在地等公安派出所登记常住人口:

(一)军人异地退伍、复员、转业、退役的,以及军人转业后家属随迁的;

(二)人事、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录用的公务员;

(三)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

(四)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

(五)直系亲属投靠迁移;

(六)技校、职高毕业生,被依法招录或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落户;

(八)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的;

(八)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军人异地退伍、复员、转业、退役,以及军人转业后家属随迁的,需提交以下资料,向安置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

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原件1份。

2、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军人居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原件1份。

3、军人转业后家属随迁的,凭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及安置办签发的落户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原件各1份。

4、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批准的军人家属,需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证明,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各1份),可迁入军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常住户口。

(二)人事、劳动、主管部门批准的干部、职工调动、录用的公务员,可提交以下资料,在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常住户口:

1、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原件1份;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1份;

3、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4、州(市、地)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证明。

(三)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需提交以下资料,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落户: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

2、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原件1份;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1份;

4、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两年以上的证明,原件1份;

5、租赁政府公租房落户的,必须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出具的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证明(原件1份),并且该房号无人落户。租赁私有房屋、单位集体宿舍等其他房屋落户的,提供已连续承租同一房屋2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社区证明和房屋所有人允许承租人在其房屋地址落户的书面申明、房产证复印件(原件各1份),且该地址无人落户。

(四)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术型、实用型人才,根据本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

2、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原件1份;

3、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1份;

4、自治区地级以上人社部门及各行业鉴定机构签发的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自治区人社厅及自治区相关厅局签发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1份。

5、申请人未婚的,按集体户的方式办理落户;申请人已婚的且没有住房的,按所在单位地址落家庭户。

(五)直系亲属投靠迁移:

1、申请夫妻投靠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

(2)被投靠人户口簿,原件1份;

(3)结婚证,原件1份。

2、申请父母投靠子女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

(2)被投靠人户口簿,原件1份;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原件1份。

3、申请子女投靠父母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1份;

(2)被投靠人户口簿,原件1份;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法定材料,原件1份;

(4)子女父母相互投靠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其他亲属投靠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盖户口专用章),原件1份。

(六)技校、职高毕业生,被依法招录或依法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以集体户或家庭户的方式落户;

1、对入学时已将户口迁至学校的技校毕业生依照本条规定申请落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原件各1份;

(2)《就业协议书》或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原件各1份;

(3)接收单位证明,原件1份。

2、对入学时未将户口迁至学校或毕业后已将户口落回原籍的技校毕业生,凭《技工学校毕业生推荐就业报到证》和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原件各1份),将户口从生源地迁出,再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

3、职业高中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参保缴费一年以上的证明(原件各1份)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个体经营者投资落户,需提供以下资料,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子女的落户: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各1份;

2、营业执照、企业证明,原件各1份;

3、近三年纳税凭证(享受优惠政策免税的,提供相关免税证明),原件各1份;

4、申请人在现居住地办理的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未达到申领年龄的子女除外)。

申请人有住房的,按其住房地址登记落户;没有住房的,按其企业注册地址登记落户并登记实际居住地址。

(八)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房改房、集资房,提供以下资料,可办理本人、配偶和子女的落户,对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办理落户: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各1份;

2、申请人的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和契税发票、购房合同和不动产发票、购房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等其一即可,原件各1份。

3、购买二手房落户,原房主必须将户口迁离原地址。

(九)收养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提供以下资料,可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1、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原件1份;

2、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各1份。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由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经县(市)公安局治安(人口)管理部门核准后,再予以办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新疆微警务或新疆公安APP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32个工作日内办结/网上申请办理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或邮寄送达(邮费自付)。

十七、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渠道

详见《全州公安机关户政业务窗口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一览表》

十八、办公时间(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均统一)

派出所窗口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10:00-14:00,16:00-19:30(冬);

09:30-13:30,16:00-19:30(夏)。

行政服务中心户籍窗口:10:00-14:00,15:30-19:00(冬);09:30-13:30,15:30-19:00(夏)。

十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或现场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