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进一步优化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状况,增强城市功能,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与综合承载能力,以解决和静高级中学新校区以及双拥路东延段建设用地的问题,根据《和静县2024年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一期),决定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附属物依法进行征收。
一、征收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文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进行征收安置工作。
二、征收范围:和静高级中学建设新校区建设用地(原畜力运输社宅基地、和静县兴达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被征收户8户;双拥路东延段两侧区域包括农二师3号院住宅区(三工区)的被征收户29户。总计被征收户37户。
三、征收部门:和静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和静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补偿方案:《和静县2024年征收安置补偿方案》(一期)(附件1);
六、调查时间: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15日;征收时间: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七、本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违法建造的部分不予补偿;对新种植的树木不予补偿;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经营用房,但无法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按照住宅进行补偿。
八、房屋征收人要遵守征收工作政策,按规定向被征收人按评估价给予补偿安置;被征收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和静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