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畜牧兽医局下达我县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十一批)207.20万元,主要用于越冬饲草料购置调运补助。为切实用好2023年第十一批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根据自治区《冬春季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导则》以及自治区畜牧兽医局、自治区财政厅《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十一批)使用方案》,结合我县防灾减灾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资金使用方案。
一、资金使用方向。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明确的资金使用方向,结合2023年全县畜牧业防灾减灾形势和巴州畜牧兽医局下达的《2023年畜牧业防灾救灾资金分配表》,资金主要用于:防灾饲草料购买调运补助、应急救灾饲草料调运及转移安置补助2个方面。
(一)防灾饲草料购买调运补助。对全县牧区范围(7个牧区乡镇、5个国营农牧业公司〈牧场〉)的农牧户购买、调运、储备防灾救灾饲草料给予补助。
(二)应急救灾饲草料调运及转移安置补助。对全县牧区范围(7个牧区乡镇、5个国营农牧业公司〈牧场〉)组织开展救灾饲草料调运、转移安置畜群等给予补助。
二、资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
(一)资金分配原则。按照因素法分配资金,以全县牧区乡镇、国营农牧业公司〈牧场〉牛羊饲养量(即2023年末牲畜存栏)为主要因素测算分配资金,根据下达的资金额和相关要求确定补助标准。统筹考虑后期救灾工作需要,综合当前全县畜牧业防灾形势及后期气象灾害发生趋势和风险,对牧区乡镇、国营农牧业公司给予补助。
(二)防灾饲草料购买调运补助标准。根据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额(189.20万元)和吨位量(1.60万吨),全县计划防灾饲草料购买调运补助1.6万吨,每吨补助118.25元(最终补贴数量以实际申报数量为准;如实际申报数量超过1.6万吨,则相应降低每吨补助标准后再兑付,资金补完为止)。
(三)应急救灾饲草料调运及转移安置补助标准。按照牧区乡镇、国营农牧业公司〈牧场〉进入冬季牧场越冬实际情况,由县本级(农业农村局)统一购买价值18万元的饲草料(含运输费),对牧区开展应急救灾饲草料调运及转移安置畜群给予补助(即发放饲草料)。
三、资金分配计划。根据资金使用方向、分配原则、补助标准,全县牧区各乡镇、国营农牧业公司〈牧场〉的分配计划详见《和静县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救灾第十一批)资金使用分配计划》(附件1)。
四、防灾饲草料购买调运补助申报发放程序
(一)牧户自主申请。农牧户作为受益主体,根据补贴政策自愿自主向所属村委会(分场)提出书面补贴申请。申请补贴时,农牧户应如实将2023年末(2023年9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自行购买的越冬度春饲草料“过磅单、购买票据(纸质)”提交至村委会(分场)。
(二)村级(分场)主体审核。村委会(分场)根据农牧户提交的申请书、过磅单、购买票据,逐一核实饲草料购买时间、购买数量、购买实物等佐证资料,对拟补贴对象审核确认无误后,村委会(分场)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拟补贴对象名单和补贴数量,并填写《和静县2023年防灾饲草料购买调运补助申报清册》(附件2),向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牧场)提交。
(三)乡镇(牧场)把关复核。乡镇政府(牧场)根据村委会(分场)提交的拟补贴对象名单、补贴数量,以及“四议两公开”程序会议记录、公示材料等,对申报材料把关复核。复核确认无误后,乡镇政府(牧场)按照“三重一大”程序通过会议,于2024年2月29日之前,提交至县农业农村局409办公室,联系人:新毕力克(0996-5022127)。
(四)县级汇总审核发放。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乡镇政府(牧场)提交的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全县拟补贴对象清册和印证材料,按制度落实公示公告,经“项目专题会议”审定后,提交至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以“一卡通(社会保障卡)”方式兑付到补贴对象。
五、应急救灾饲草料调运及转移安置补助发放原则程序。饲草料拟发放对象原则上是:牧区乡镇、国营农牧业公司〈牧场〉进入冬季牧场越冬度春的农牧户,主要为易受自然灾害影响和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低收入群体(脱贫户);规模养殖大户、无畜户、代牧户原则上不予补助。
牧区乡镇、国营农牧业公司要提前摸排统计,并将发放名单造册后(附件3),按照“村级(分场)主体审核、乡镇(牧场)把关复核”程序,经乡镇(牧场)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4年2月21日前将电子版、纸质版一并反馈至县农牧大厦409办公室,联系人:新毕力克(0996-5022127)。待县本级采购的饲草料到位后,各单位严格按照提交的发放名单进行发放。
六、相关要求
(一)做好宣传告知。乡镇、国营农牧业公司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正面宣传和解读防灾减灾补贴政策,提高群众知晓度、扩大受益覆盖面。同时,对宣传告知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密切关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确保工作中不出现舆情。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加强对防灾减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严禁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要将补助对象、补助金额等留存备查。在防灾减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严格信息公开。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县、乡(牧场)、村(分场)三级对资金使用分配、补贴对象清册一律做到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畅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