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第十四章
完善规划评估制度,健全规划评估体系。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提高规划评估法律约束力。在规划实施中期阶段,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全面评估,并将中期评估报告提交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在规划实施期间,遇到内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重要原因使实际运行严重偏离规划目标,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时,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建立规划评估结果的公开发布和公众监督机制 , 实行规划目标责任制,及时分解落实规划确定的发展战略、任务和政策,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责任,并将其列入 绩效 考核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