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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巴党办字〔2019〕7号),和静县委办公室、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党办发〔2019〕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和静县审计局是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和静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和静县审计局,接受和静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和静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第四条和静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有关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县本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乡镇政府预算决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县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投资和以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县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属于本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依法对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和推广。

(十一)承担重大项目稽查、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

(十二)承担本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精神文明、综合治理、民族团结、安全生产、乡村振兴等工作。

(十三)完成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县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县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和静县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全县审计工作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县委和县委审计委员会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负责处理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法制股(综合办公室)。承担审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对审计工作相关重要问题进行政策研究,参与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的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承担审计业务督查工作。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协调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的督促检查。牵头起草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加强审计业务内部监督;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负责机关绩效工作。牵头负责机关办公室的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各类目标责任书的落实。

(三)财政金融与企业审计股。组织审计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审计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负责对党委各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政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乡镇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全县各项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审计及审计调查。组织审计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组织审计金融管理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县国有企业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组织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采集、验收、整理和综合分析利用,组织对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以及信息系统的审计。

(四)基建投资审计股。负责审计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管国家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组织对县管其他国家建设项目和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的审计监督;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本县援助、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开展外债审计、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及建设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的审计监督。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

第六条和静县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和静县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