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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巴党办字〔2019〕7号),和静县委办公室、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党办发〔2019〕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和静县民政局是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和静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落实和静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研究落实全县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指导各乡镇制定保障标准,落实保障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养老设施管理工作。

(三)推进落实和静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负责和静社会福利机构和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组织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老年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婚姻登记法律法规、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涉及港、澳、台本县的收养登记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和静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六)贯彻落实和静县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保护政策;健全和静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乡镇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和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七)指导乡镇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及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

(八)承担和静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依法对和静县社会团体和县内跨地社会团体、县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检查;承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乡镇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登记、年审和管理工作。

(九)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初审报批工作;负责和静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协调处理县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负责和静县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和静县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负责和静县民政系统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复议、诉讼工作。

(十一)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承担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以及精神文明、综合治理、民族团结、安全生产、乡村振兴等工作。

(十三)完成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乡镇、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局会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和静县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和静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处理党务、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扫黑除恶、网络安全、机关文电、会务、机要、组织人事工作、机构编制工作、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信访工作等;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报批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民政宣传、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拟定和静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中央及自治区、自治州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二)社会救助股。负责和静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社会福利院(含孤儿院、敬老院)的管理工作。拟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社会事务及基层政权股。贯彻落实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社会福利机构地方性政策,指导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实施社会福利企业认定和扶持保护政策;贯彻落实婚姻、儿童收养、殡葬管理政策法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流浪乞讨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经营性公募的审批;指导殡葬、收养、救助管理服务机构的管理。

贯彻落实和静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的规划、政策及标准;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和静县民政科技管理、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落实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和静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贯彻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政策法规,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社会团体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乡镇社会团体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和静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规划和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和管理、年度检查及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乡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和静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政策和办法;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和静县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乡镇级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审核县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组织、指导地名规划工作和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工作;组织和静县地名普查和编制标准地名志书。

第五条和静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2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和静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