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构职能 / 政府机构 / 县直政府机构 / 财政局

和静县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巴党办字〔2019〕7号),和静县委办公室、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财发〔2019〕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和静县财政局是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和静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牌子。

第三条和静县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县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制定调节收入分配的财税政策,完善促进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承担和静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完善县转移支付制度。

(三)按照管理权限执行减免税规定和对和静县预算影响较大的临时和特殊的地方税减免事项;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和标准管理;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四)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县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地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管理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五)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工作;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和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

(六)参与拟订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和静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执行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各项扶贫资金。

(七)贯彻执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制定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监督审核职责;牵头编制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执行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执行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和静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管理工作,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和静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和静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补充规定并贯彻执行;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指导县本级和全县各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县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参与拟订加强全县金融行业服务、促进金融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整顿和规范全县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险,防范金融领域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稳定。

(十三)承担本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文明、综合治理、民族团结工作、安全生产、扶贫等工作。

(十四)完成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县财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预算和资金管理股

负责县财政预算管理工作;拟订县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负责编制县本级年度预算草案;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县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负责县本级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统一办理预算调整事项;汇总各部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拟订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负责财税法规的清理、编撰、汇编工作;分析预测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对全县财政经济影响,参与国家及自治区税制改革和重大财税政策的调研工作,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提出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政策建议,参与制定关税政策研究工作;

拟订政府性债务的相关制度和办法;研究控制政府债务规模;负责制定化解政府债务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政府债券的举借、使用、管理、监督、偿还等工作。承担和静县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政府外债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

承担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贯彻执行农口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县相关实施细则;制定县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专项贷款贴息;组织实施财政农业项目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承担扶贫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研究和拟订县各项扶贫资金管理政策、规章和制度;负责财政扶贫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生产发展资金、扶贫开发项目管理费、其他财政扶贫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中央、自治区、和静县安排的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扶贫项目的审核。审核和批复相关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涉农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研究制定农村综合改革重大政策措施、行动方案,指导和推动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承担和静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承担行政、政法、外事、军队、武警、市场、群团、人防、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制定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办法.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事业单位通用财务制度和新闻、出版、电影行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县补充制度和办法;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按规定管理教科文事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拟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财政行政政法项目、财政教科文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审批对口部门(单位)的年度财务决算。

承担发展改革、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拟订和静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和静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财政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安居富民工程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财政经济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对口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制定部门(单位)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政策制度,承担相关规范管理工作;审批对口部门(单位)年度财务决算。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残疾人和红十字事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管理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政策执行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保障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按有关规定应缴入县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拨付、核算、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国库股

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并贯彻执行;负责县总会计核算、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工作;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管理县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工作;承担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研究工作,拟订非税收入相关管理办法;参与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制定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有关制度,管理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负责制定县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政府采购的制度、办法等行政性规章;负责县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县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全县的政府采购工作,对中介机构、供应商和咨询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核;确定政府采购目录。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股

研究制定和静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附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负责县本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及县本级行政单位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承担资产评估行业行政管理工作。

研究拟订县财政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贯彻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县国有和集体企业财务信息管理;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有关工作;管理财政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国有企业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承担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一带一路”建设、对外开放、商贸领域财政政策贯彻落实;负责监管企业的财政财务管理。承担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的监管工作;负责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研究提出适合县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政策措施;参与防范金融风险政策研究。

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制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和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政策,负责收缴县本级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组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解决企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牵头研究制定企业财务制度,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制定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拍卖、划转、转让、分工、租赁、公司制改组、改制中的财务管理办法,核销企业不良资产;负责执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财政政策,审核国有企业破产预案;负责管理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承担国有企业月报及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汇总、分析上报及年检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地方金融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

(四)综合股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本单位工会和群团工作;负责组织局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工作,单位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宣传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管理局机关财务、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负责文电、会务、督查、办公自动化等机关日常政务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代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负责本单位脱贫攻坚、综合治理、民族团结;组织财政系统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分析预测全县国民经济运行形势并提出调整财政政策的建议;研究提出全县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全县公务员津贴补贴具体工作;负责住房保障、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财政政策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的研究并提出建议,管理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住房公积金;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财政综合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负责全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负责非税收入项目增减变动的审核申报;拟订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目标任务,监控、分析、考核非税收入计划完成情况;监督指导各部门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优惠税收减免政策落实等工作。

管理财政票据。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票据(收款收据、收费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督促检查行政事业性票据的使用及制止各种乱收费。

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组织执行国家会计制度,拟订全县会计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并协调会计执法监督检查;管理和指导会计基础规范化工作;负责全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承担全县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组织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负责全县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全县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负责实施全县会计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县财务公司《代理记账》业务规范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财政绩效管理相关政策制度,组织指导县本级和全县各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内控、内审工作。

执行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的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负责建设和维护局域网,为办公自动化提供技术保障。指导财政信息网建设,建立并制定安全的网络运行管理机制。承担财政系统应用软件推广应用工作和数据处理工作;按照上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技术规范和标准编码,设计和建设规范的财政业务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负责建设和管理内部网、开发信息资源,提供信息服务。

第五条和静县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4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和静县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