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巴党办字〔2019〕7号),和静县委办公室、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党办发〔2019〕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和静县交通运输局是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和静县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交通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编制和静县农村公路交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全县县道、乡道及繁华小城镇街道、重点专用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及路政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县交通行业体制改革;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交通基础建设市场,建立完善信息服务体系,维护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五)负责提出公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交通运输行业价格,对涉及财政、土地、价格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六)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配合州局协调重点农村公路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农村公路及管辖范围内专用公路的建设、养护。负责管辖范围内县道、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
(八)负责并指导全县交通行业财务、审计、统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监督交通行业价格、税收及有关方面的经济政策执行。
(九)负责交通行业的法治宣传、交通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县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引资和开展交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负责全县交通备战工作,出入境运输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本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精神文明、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民族团结、乡村振兴等工作。
(十二)完成和静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和静县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工作;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事务;承办局党委日常工作;组织起草重要报告、综合性文件;负责新闻发布、文秘、政务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机构编制、档案管理、计算机网络、内外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局机关会议组织、安全保卫、综合治理、修志;负责管理部门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预决算、政府采购、信贷以及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融资、引资等有关财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工作;指导交通运输系统财务会计工作;机关车辆调度,公务接待、机关后勤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指导和静县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监督检查及其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和静县农村公路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农村公路规划的编制,编报、下达农村公路年度计划。负责和静县境内国省干线公路及专用公路建设的协调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外业验收、设计评审、批复等前期工作、后期评价工作;负责维护和静县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市场秩序;负责农村公路科研项目实施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参与和静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参与和静县物流发展等经济战略与规划。
承担城乡道路运输行业的政策研究、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工作;指导城乡客运、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有关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有关物流的政策研究和宏观调控;指导我县道路运输管理与对外交流工作;负责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路政稽查工作;组织协调公路重点物资、重要时节运输保障及抢险抗灾等紧急客货运输有关工作。
第五条和静县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和静县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