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巴党办字〔2019〕7号),和静县委办公室、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党办发〔2019〕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单位。
第三条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及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及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党委关于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及城市综合执法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发展战略并指导实施;研究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和协调乡、镇住房建设。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县委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拟订全县住房及住房保障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编制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保障性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县委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房地产开发利用(包括抵押、租赁、交易)等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城镇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维修金的归集和监督;负责全县房地产企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评估、经纪、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和房地产市场准入与清出工作。
(五)承担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综合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建筑市场、建设工程行政管理,拟订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以及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竣工验收备案,查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全县建筑类企业的资质和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材料的管理。
(六)承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供排水、供气、供热和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监督指导;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和城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城市管理信息共享和服务水平提升。负责经营城市工作,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依据法律、法规对和静县行政规划区域内所有建设活动的各类违法、违章、违规行为进行执法检查,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承担农村住房建设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
(八)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广,承担推进主体材料革新、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的责任。
(九)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抗震减灾工作。负责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监督;对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城镇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鉴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导村镇和农村建设抗震工作,负责地震预测、预防相关工作。
(十)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拟订人口疏散计划和疏散地域建设(基地)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疏散地域。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编制防空袭预案并组织实施专项演习(练);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管理县北山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实验管理委员会。
(十二)承担本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精神文明、综合治理、民族团结、乡村振兴等工作。
(十三)完成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的政务、文电处理、机要、安全、保密、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外联络接待、新闻宣传、重要会议、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审核和目标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管理文书档案和城建档案,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志的编撰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及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和职工的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本局各项资金、规费的收缴和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综合管理行业统计工作。
组织草拟县建设行业重要措施方案,拟订建设行业改革方案并协调实施。负责建设行业综合性调研,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建设系统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落实建设行业普法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评议考核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调解建设行业行政复议案件。
(二)综合股
拟订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县委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全县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筛选、审核和申报,并组织实施。负责经济适用房出售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实物供应和补贴发放对象的审批,负责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的审核。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综合开发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租赁、抵押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对其实施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价格实施调控和管理,指导规范全县房产转让、租赁、买卖、抵押、交换、赠与等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监督管理房屋修缮工作。负责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负责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危房鉴定、房屋征迁、房屋修缮等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屋中介资质的审查报批。负责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商品房现售、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工作;拟订房屋征收拆迁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住房安全和承担和静县安居富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负责已立项的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县重点建设项目中市政公用工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区绿化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负责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和参与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许可审批,指导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垃圾处理费征稽工作。
拟订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工作标准,指导检查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园林绿化、环卫、城市道路、照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督工作,参与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负责城市户外广告、雕塑造型设置审批和城市景观项目建设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城市管理成员单位。
指导和规范全县建筑市场,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建筑业、建设监理中长期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政策、建筑业技术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竣工验收备案,查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加县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装修装饰、监理、检测机构、建筑材料等建筑工程类企业资质的审查报批;负责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审查报批或认定;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报。负责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建筑材料质量、建筑市场秩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对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施工和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负责已立项后的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县重点建设项目中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后评价工作,编报建设工程统计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的报建和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及劳保统筹费收取、建筑市场流动人口管理、建筑市场城乡就业统筹等工作。
第五条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将和静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和静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和静县地震局承担的地震监测预防等职责划入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七条和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