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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巴党办字〔2019〕7号),和静县委办公室、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党办发〔2019〕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和静县水利局是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和静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法律法规以及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措施,组织编制和静县水利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水能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实施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四)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

(五)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实施水利设施网络建设。组织实施重要河流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六)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

(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工作。

(八)组织实施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施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九)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水事纠纷,组织开展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十)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监督实施水利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和水利行业外资引进工作。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承担本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精神文明、综合治理、民族团结、安全生产、乡村振兴等工作。

(十三)完成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和静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与和静县应急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和静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和静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和静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机关日常行政事务:负责组织、人事、财务、文秘、会务、信息、档案、保密、政务公开、机构编制、提案议案、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劳动工资、后勤服务、环境卫生、对外联系、公务接待、老干部管理、群众团体工作;承办并监督落实局机关重要事项的决定、决议,督查各项工作执行情况;拟订水利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水利改革方案;协助局领导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组织起草机关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负责水利信息化工作。

(二)水政水资源股(水政监察大队)。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参与编制水资源公报、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按规定指导城市水务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实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承办局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和仲裁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负责水利行政许可工作。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组织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工作。

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对全县水利、水电建设进行行业管理。编制全县农村、牧区水利发展规划、建设计划,监督实施水利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重要河流干堤、重要病险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组织实施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站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指导乡镇供水、小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发展及农村牧区节水工作。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段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及监管。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监督实施水利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和水利行业外资引进工作。

(三)河(湖、库)长制办公室。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河流、湖泊、水库、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实施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水域岸线登记及管理、河湖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堤防工程管理与养护、水库养殖污染防治、河湖水工程建设等。

第五条和静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和静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