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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和草原局
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巴党办字〔2019〕7号),和静县委办公室、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党办发〔2019〕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是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和静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和静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管理。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织公益林和人工林的培育,组织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及平原天然林和河谷次生林的恢复发展工作,组织实施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管理林业基地及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林木种苗;负责和静县林业先进技术推广,制定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及贯彻执行职责;加强林果业技术及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监督指导林业工作、草原、护林、森防、野生动物保护、森林派出所等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监督和静县辖区内森林和草原资源的保护、管理、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和静县森林采伐限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并监督执行;监督审批林木、木材的检疫、采伐、运输;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合理开发利用;负责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建设规划,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四)组织、监督和静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及濒危物种救护、疫源疫病监测、陆生野生动植物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和静县森林和草原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工作。监督查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山区林区、草原、湿地违法案件。

(五)对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的旅游,林木和草原花卉等在内的林业产业进行宏观管理,引导农牧民优化林业和草原产业结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公园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中报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并依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保护;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旅游资源和其他生态环境资源;负责地质公园科学研究、科普考察和生态教育以及对外交流活动、负责对地质公园景区内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组织实施国家重点林业和草原工程建设项目。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人工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工程和国家公益林分类经营项目的规划、设计,报批、实施、自查验收。协调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实施项目的组织管理、规划管理、工程管理、项目监理、信息管理和示范推广职责,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七)根据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木材利用政策、相关林业产业国家标准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产品质量监督。

(八)监督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木本药材、特种用途林)、防护林、风景林、花卉的培育。

(九)指导和静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和静县林业和草原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根据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森林草原防火的预防和管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局,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拟定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和使用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建设资金及其他有偿资金;编制、制定和静县林业和草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报经和静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和静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林业和草原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纠风工作、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林业和草原宣传报道、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十三)管理和静县巴音布鲁克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办公室。

(十四)承担本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以及精神文明、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脱贫等工作。

(十五)完成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第四条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信访和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后勤服务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全局财务及统计工作。

(二)综合股。负责林地和草原的管理;森林和草原资源的管理;监督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工作;简明森林方案的编制;林木采伐的审核和审批;林权抵押登记备案;林地和草原管理建设项目征占用、临时使用征占用手续的审核、申报;草原有关费用的收缴;征占用林地项目的审批。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开发建设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标准和导则;牵头组织、协调开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负责项目的筛选、确定、评审和立项报批工作;及时掌握信息,积极向上级争取林业和草原项目;做好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建档工作分类、归档进展情况汇总,做到资料齐全归档,规范管理;根据林业和草原重点项目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完善项目储备制度,建立项目储备库;饲草料加工技术推广。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实现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及经营;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林业法规条例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

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切实做好“三防”(防火、防盗、防虫害)工作;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队伍建设,依法维护管护责任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森林防火的预防。

大力培育森林资源,对荒山荒地和林中空地采取封山育林、更新造林等措施;加快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域内宜林地的绿化;对郁闭度低下、功能量差的森林和疏残林采取补植、补播、抚育等措施;保证森林面积、蓄积以及林分质量的提高。

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森林生态效益资金不能挪用、挤占、截留。

组织监督和静县森林和草原病虫鼠害的防治检疫工作;依法对森林和草原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执法;负责和静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行政管理及业务管理;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与预报;承担和静县域内林木和草原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国家级中心测报点工作;组织开展和静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普查、进行危险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专项调查。定期对和静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检疫对象进行普查,对申请调出和静县的森林和草原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对和静县域内的良种场、苗圃等繁育基地实施产地检疫,对调入的应检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复检,达到检疫标准。

负责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监督和静县域内森林和草原资源的保护、管理、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建设规划,根据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组织、监督和静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驯养、繁殖及濒危物种救护、疫源疫病监测、陆生野生动植物及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等工作;监督查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违法案件;贯彻落实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协调和指导和静县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公园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申报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并依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保护;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旅游资源和其他生态环境资源;负责地质公园科学研究、科普考察和生态教育以及对外交流活动、负责对地质公园景区内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林业和草原宣传报道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协调和静县国土绿化工作;协调编制和静县绿色通道工程建设的规划目标;组织开展古树名木的普查、建档、保护工作。承担和静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负责和静县林业先进技术推广,制定长远规划、年度计划,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及贯彻执行;农田防护林的建设。

加强林业技术及科普知识的宣传工作,对特色林果业种植进行技术指导;准确填报林果相关数据报表。联合相关部门及时落实各年度的林果惠农补贴验收工作。

负责林业和草原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培育服务龙头企业;完成上级下达的荒滩造林任务;对特色林果业开发、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规范监督、管理。

主管和静县域内林木、种子、苗木工作。对和静县的林木、种子、苗木质量进行检验。

和静县林木种子的跨区,调运的审核,审批手续;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和其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

第五条人员编制: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将和静县野生动物保护站、和静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和静县草原监理所、巴音布鲁克草原监理所行政职能划入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

第七条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下设3个森林派出所,负责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相关行政执法工作;林业和草原违法案件的查处;配合上级部门对重大刑事案件的查处;负责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和静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政法专项编制8名,副科领导职数3名)。

和静县公安局巴音布鲁克森林派出所(政法专项编制9名,副科领导职数3名)。

和静县公安局巩乃斯森林派出所(政法专项编制9名,副科领导职数3名)。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