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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和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巴党办字〔2019〕7号),和静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党办发〔2019〕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和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是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县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和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和静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和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各项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实施旅游兴县战略。牢牢掌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和主动权,指导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体育、旅游活动;指导全县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组织文化体育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构建全媒体时代的宣传营销平台和机制。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统筹文化和旅游景区管理,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统筹全县文化体育和旅游事业、产业振兴发展,拟订文化体育旅游产业政策和实施措施;推进文化和旅游创新融合绿色发展,实施“文化体育和旅游+”,落实文化体育旅游产业体制改革。

(五)组织实施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加大公共文化产品生产及供给,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指导管理全县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

(六)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及艺术研究、评论、演出和重要专业艺术活动,负责组织文化合作与交流;扶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七)管理全县文化、体育、旅游市场;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文化、体育、旅游行政审批、审核、许可管理职能,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等备案管理职能;加强文化、体育、旅游执法队伍建设。

(八)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发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管理、指导全县文物、博物馆工作。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和重大项目的实施,负责行政区域内重点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监督;承担革命文物和博物馆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制订和推动落实工作;推动革命文物与博物馆工作。

(十)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发展,指导体育社会团体工作。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负责公共体育设施项目申报、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群众性体育项目的训练竞赛工作;指导监督全县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十一)统筹规划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开展体育竞赛和业余训练工作,组织参加和承办州级、省级及全国体育竞赛。培养、选拔、输送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十二)组织实施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利用工作;推动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投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文化和旅游扶贫。打响文化旅游品牌,构建打造文化旅游强县和历史文化旅游首选地、东归文化旅游目的地和集散地。

(十三)指导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四)负责文化体育和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指导文化体育和旅游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指导、管理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合作、宣传、推广,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

(十六)指导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动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十七)贯彻党的宣传方针政策,拟定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指导、协调全县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

(十八)负责制定广播电视领域事业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开展广播电视交流与合作,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十九)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行业标准,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行业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二十)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协调组织和推动少数民族广播电视精品创作生产。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的监管。

(二十一)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二十二)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二十三)管理和静巴音布鲁克景区管委会、和静巩乃斯景区管委会。

(二十四)承担本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精神文明、综合治理、民族团结、安全生产、乡村振兴等工作。

(二十五)完成和静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和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收发、起草、印制、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资产管理、综合治理、后勤服务、用印管理、制度建设;承担机关重要事项的组织、督查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起草全局性工作规划、计划、总结、报告等。负责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人才的教育培训;指导、组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培训、考核考评等工作;拟定全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事业发展规划,并督促实施;指导文化、旅游产业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部门预决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

(二)文化体育旅游股(和静县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统筹全县旅游产业的发展,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区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和保护工作;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管理,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自治州、县委有关旅游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及规定,对全县旅游业的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服务;组织编制全县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旅游景区景点开发策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旅游资源的规划、保护和开发建设,检查审批旅游项目,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场;负责县域内A级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星级农牧家乐及旅游示范接待单位等的评定、审批、复核工作;负责对县内景区讲解员证、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放和导游队伍管理工作;管理旅游对外交流合作与宣传促销;负责指导全县旅游教育培训、旅游资源普查、统计工作。

拟定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工作方案、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经营、协会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定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承担文化和旅游市场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管理;应对和处置大型文化和旅游活动突发事件及涉外文化和旅游项目的安全保卫。负责全县文化市场和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图书、音像、印刷和电子出版物以及互联网的管理;组织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监督管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加强全县旅游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全县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

拟定全县文化体育事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群众文化体育、少数民族文化体育、社区文化体育、未成年人文化体育和老年文化体育工作;指导县文化馆(站)、文物局、乌兰牧骑队、图书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村文化活动站(室)和社区文化活动室、乡镇(街道)体育场所建设;指导文化体育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文物文献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拟订全县文化艺术、文化科技事业、体育事业、文物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文物管理综合统筹协调;指导和组织开展艺术创作与生产、文化艺术理论、体育项目研究;指导协调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和重大成果推广;组织文化、体育科技信息化建设;指导重点艺术生产和县直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协调、指导重大艺术展览、演出活动和体育活动。

拟定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较高水准的艺术团体;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创新性发展;指导、协调全县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指导美术、书画事业发展和行业建设;拟订全县民族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及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展示和传承工作。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传承、普及和非遗产业开发利用;承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工作;承担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承担民族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工作;承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度普查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对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科研工作。

(三)广电传媒管理股。拟订全县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制作机构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规划;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监管移动电视业务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承办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查报批并负责内容监管;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县广播电视事业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对有关管理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指导、监督广播电视网络的建设和开发工作;负责实施广播电视科技管理和交流;负责卫星地面站的建设,办理卫星接收许可证、验收合格证和农村卫星网络的管理维护等工作,办理辖区内有线电视入网及施工许可证;负责完成广播电视业务报表的汇总、报送工作;

第五条和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和静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