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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和静县农业农村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巴党办字〔2019〕7号),和静县委办公室、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党办发〔2019〕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和静县农业农村局是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和静县畜牧兽医局牌子。

第三条中共和静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和静县农业农村局,接受中共和静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和静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自治州、和静县委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三农”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中共和静县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四条和静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和静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贯彻执行农业综合执法。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抓好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贯彻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积极培育、发展、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产业化发展。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业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相关管理工作。

(八)负责和静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参与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拟订并监督实施。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草鼠害测报及防治工作。指导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植物防疫检疫工作,根据授权发布疫情并组织处置。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制定中央、自治区、自治州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组织实施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和静县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和静县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参与农业对外援助政策和规划制定,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宣传贯彻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发展畜牧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县畜牧业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意见并负责监督实施;拟订本县畜牧业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承担畜牧业行政案件复议和诉讼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兽医和兽药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和静县兽医、兽药、兽医器械管理办法和行业发展规划、计划,负责制定全县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计划、应急预案等并组织实施。

(十六)指导和监督全县兽医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全县动物疫情测报、分析和评估等工作。负责兽医、兽药管理体系和队伍建设。承担全县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工作。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兽药残留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承担提升全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监督畜产品和畜牧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监测以及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

(十八)组织实施全县畜禽遗传资源、饲料资源普查、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监督种畜禽遗传资源、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工作。

(十九)指导协调全县畜禽育种改良工作,研究制定畜禽品种改良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种畜禽(蛋)的管理及其引进工作。

(二十)指导全县畜牧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和抗灾保畜、防灾基地建设以及对口扶贫开发工作;承担对县国有牧场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业务指导、服务及协调工作。

(二十一)指导全县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组织标准化生产和规划健康养殖。指导全县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规划和建设。

(二十二)指导推进牧民定居和定居兴牧工作。

(二十三)协调研究拟定县域饲料工业的发展目标、意见和措施,负责对全县饲料行业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二十四)指导全县畜牧科学实践和新技术推广,组织协调畜牧业重大科技项目的联合攻关。组织协调全县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科技交流和技术引进等涉外工作;拟定畜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静县畜牧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负责全县畜牧业信息市场调查及科技人员和农牧民的牧业科技知识及技术培训工作。会同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畜牧业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二十六)检查监督全县畜牧业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负责全县畜牧业信息与市场调查工作。

(二十七)负责畜牧业各类资金的财务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及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八)管理和静县供销社

(二十九)承担本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精神文明、综合治理、民族团结、安全生产、乡村振兴等工作。

(三十)完成和静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一)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以及和静县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与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和静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养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和静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动植物疫病防控。和静县农业农村局与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和静县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精神文明等工作。负责制定农业农村局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制定局党委政治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党委直属单位党支部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管理,研究和提出基层组织建设、意见及相关政策建议。负责管理直属单位的党内统计、组织关系接转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及后勤保障工作。承担文电、会务、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以及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答复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农业受援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做好农业农村局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作。

综合业务股。提出和静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指导编制乡村振兴战略专项规划和行动方案。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审核农业农村产业专项规划。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和普法工作。组织农业综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农业行政许可工作。承担和静县相关法规草案意见函复工作。负责对农业农村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承担推动和静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承担和静县人民政府安排的有关农业涉外事务、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农业贸易促进、产业损害调查、农业援外项目实施等工作。提出促进外向型农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和静县“一带一路”建设和农业走出去有关工作。拟定和静县种植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设施农业、节水农业和抗灾救灾相关工作。指导农药、肥料科学合理使用。

负责编制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开展大宗农产品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提出政策建议。编制农业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产品品牌建设、组织农业展会等有关工作。承担农业统计管理工作。协调推进“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创建、认定、管理工作。

落实和静县农业农村改革发展政策。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和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承担农民承包地的改革与管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信访工作。落实农村宅基地改革政策。承担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提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合理布局、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畜牧兽医股。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及本县关于发展畜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和静县畜牧业经济发展提出规划和意见;负责做好全县畜牧业生产、抗灾保畜、防灾基地建设和对口扶贫开发工作,负责对国有牧场及局属企事业单位的业务指导、服务及协调工作;负责全县畜牧业统计工作;负责全县畜牧业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组织协调全县畜牧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和科技交流以及技术引进等涉外工作;拟定畜牧业地方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及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监测计划;认定当地动物疫情;承担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兽医卫生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医改、兽药管理、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村级防疫员管理及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监督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拟定全县水产行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渔业科技计划实施管理,做好渔业资源、渔业水域、水生野生动植物种植养殖、保护、防疫检疫等工作。负责全县渔业生产、苗种生产的指导与管理。对天然水域实行渔业捕捞许可和养殖许可管理。监督渔业安全生产。

(四)农田建设管理股。指导农田建设工作,拟定农田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农田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农业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五)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和静县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参与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农机技术标准和作业规范。组织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指导监督农机安全生产,组织农机安全监理和大型工程机械安全监管。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机产品进行调查。负责农机信息、统计及农机违法违章案件的调处工作。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办公室。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定农产品质量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建设。负责检测机构考核管理。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等工作。收集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监管工作。负责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虚假广告、农资质量投诉案件调解、水产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农作物种、种质和遗传资源保护及品种管理,指导农作物种业管理体系建设和良繁工作。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救灾备荒农资储备及余缺平衡。牵头指导协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和静县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21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和静县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