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巴党办字〔2019〕7号),和静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和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静党办发〔2019〕3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和静县统计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和静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工作及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依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统计调查计划,拟订全县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县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城乡居民收支、科技、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抽样调查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各乡镇、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进行监测,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贯彻落实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协助管理乡(镇)统计业务人员,加强业务指导及培训。
(十)组织指导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全县统计数据网络,指导乡(镇)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并保证信息资料保密安全。
(十一)收集、整理全县统计资料,开展对比分析研究。
(十二)负责有关社会经济抽样调查工作。
(十三)承担本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以及精神文明、民族团结、安全生产、扶贫等工作。
(十四)完成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股。负责综合协调、管理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本部门组织人事、财务、老干部等工作及各项责任书;负责文秘、收发、档案、资料管理;负责政务和业务信息的传递与反馈;承担安全、保密、督办工作。
负责对全县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督、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组织编辑和提供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资料;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县生产总值;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并开展分析研究;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工业、服务业、交通运输、邮电、劳动力调查和工资、人口抽样调查、能源、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城镇居民收支、县域经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开发,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科技、战略性新兴产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等统计调查制度,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要求,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在我县的贯彻实施,组织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对单位和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的普查工作中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在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奖励。
第五条和静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和静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