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机构职能 / 政府机构 / 县直政府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和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

(二)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落实人力资源流动政策,规范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职业资格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培训制度等相关政策;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县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实施全县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农民工工作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贯彻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前期调查工作。

(十)受理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信访事项,拟定信访维稳工作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全县表彰奖励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和自治州级表彰等工作,承办以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县级表彰奖励活动。

(十二)承担本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以及精神文明、综合治理、民族团结、安全生产、扶贫等工作。

(十三)完成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与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教育局负责;高校(职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四条和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服务和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史志、建议提案答复、政务公开、后勤管理等工作。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放管服”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和静县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承办以和静县委、和静县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县级表彰奖励活动。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政策和信访制度;监督指导和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退休干部管理和纪检监察工作。

(二)综合办公室。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拟定地方性就业创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全方位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就业统计监测和形势分析工作;参与拟定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就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实施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发布、就业指导、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国(境)外相关人员(不含专家)入境工作管理政策;指导各乡镇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牵头负责就业扶贫工作;负责农村劳动力有组织转移安置服务管理工作。

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和规划;监督并组织实施技能人才培训和激励政策、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导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普通技工学校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负责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工伤保险政策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措施和标准;贯彻落实城镇养老失业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督导扩面征缴工作;负责承办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组织贯彻落实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负责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落实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前期调查工作;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执行工伤保险协议服务管理单位准入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及上报;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政策。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和完善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加强工资分配管理;落实统一发放工资政策;按规定承办调配人员事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政策,拟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培养规划。组织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培养和选拔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综合管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少数民族人才特殊培养工作;贯彻落实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工作政策;承担和静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在职工作人员、离退休党员因公(私)出国境的审核工作。

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贯彻落实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制度,负责对和静县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稽核监督和就业资金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基金(资金)管理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指导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监督各乡镇开展劳动监察执法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牵头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指导监督各乡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组织处理跨地区、有影响力的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负责仲裁协理员的管理、培训等工作;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劳动关系政策;落实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实施规范;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价位;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县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负责协调劳务派遣行政审批许可;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法治宣传教育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承担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和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将和静县劳动监察大队、和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和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和静县社会保险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和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应划入从事相关工作的4名人员。

第七条和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和静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