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静县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合作协议
甲方:和静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和静县东归翼创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县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事宜签定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乙方提供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运营场所,位于
面积: 平方米,水、电、暖及网络通讯等配套设施齐全,可以保证服务站正常运营。
协议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公司或其他组织,经甲方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电子商务服务站各项业务。
三、甲、乙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乙方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和静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相关政策扶持。
2、甲方有权指导、督促乙方做好服务站的安全保卫、卫生环境、水电通畅、网络通畅、运营推广等工作。
3、甲方应做好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平台搭建、推广运营等工作,全力扶持乙方开展各项业务。
4、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物美价廉的产品供应链,支持乙方开拓市场,并全力协助乙方解决产品售后问题。
5、原则上一个区域内只设一个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特殊情况除外)。
6、乙方需按甲方要求配备电脑、打印机、液晶电视、收银台、货柜等基本设施,并按甲方统一设计的标识和风格装修服务站,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乙方必须在合法范围内全力做好服务站的正常运营,不得改变服务站经营场所和用途,无权转让服务站运营权限。
8、服务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纠纷,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予以协助。
10、对甲方供应的下行工业品及特色农产品等,乙方需按照甲方制定的指导价格进行销售,不得恶意低价销售,扰乱市场,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供应。
11、乙方需有资质及能力为线下消费者提供各类服务,不损害线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2、乙方需提供网上销售订单截图、原始发货单据、物流信息截图及和静县电子商务站出具的物流登记表,每月25日前上报和静县电商中心一次。
13、乙方需服从甲方在人员、运营及培训上的管理并协助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推进工作。
14、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及时予以协商解决
15、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应认真履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五、本协议合作期限暂定叁年,自2016年3月日至2018年3月日止。协议期内,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县电子商务站存档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