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程序,现将《关于对《关于调整和静县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价格调整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6月22日前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和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讯地址:和静县财经大厦三楼发改委价格认定成本核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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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调整和静县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价格调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和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附件:
对《关于调整和静县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价格调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县出租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客运出租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基础上,依法依规履行了社会调查、集体审议、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价格听证等程序,现初步拟定和静县客运出租汽车运营价格调整的方案,具体如下:
一、客运出租车运营价格标准
1.客运出租车(不分类型),北京时间8时至23时,起步公里2.5公里,起步运价为5.00元,超出2.5公里每百米运价0.15元,超出6公里每百米运价0.22元;北京时间23时至次日8时,起步公里为2.5公里,起步运价为6.00元,超出2.5公里每百米运价0.18元,超出6公里每百米运价0.25元。
2.行驶里程:不超起步公里,按起步公里计算;超起步公里,每100米计算一次,不足100米按100米计算。
3.计费精度:计费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4.路桥费:过桥费、公路通行费以及因乘客要求停车而发生的停车费用由乘客承担。
5.等候费:遇等待交通信号灯、交通拥堵、乘客要求,客运出租汽车按计时计价收取等候费,北京时间8时至23时,每30秒收费0.15元;北京时间23时至次日8时,每30秒收费0.18元;不足30秒不计费。
6.回空费:不收取,长途客运或包车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乘客协商确定。
7.出租车载行李、随身物品,开空调等不收费。
二、有关要求
1.和静县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做好新旧运价标准过渡期的衔接,发动驾驶人员做好运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政策平稳实施。
2.和静县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出租车经营者的管理,对出租车不打表、拒载、甩客、绕路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出租车市场秩序。
3.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县交通运输局规定做好对应工作,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的年度审验。
4.出租车经营者必须按县交通运输局规定在指定的车身位置张贴或喷印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的起步价(基价)、车公里运价标准,使用巴州质量与计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计价器,实行打表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乱收费现象,请拨打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
5.和静县交通运输局要督促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及时做好计价器调整工作,调整后的计价器按新标准执行。
6.出租车经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7.调整后的出租车收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原《关于调整客运出租车运价的通知》(静发改〔2013〕98号)文件同时废止。
和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