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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调整和静县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16 19:46 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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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履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程序,现将《关于调整和静县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网上公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82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和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通讯地址:和静县财经大厦三楼发改委价格认定成本核算股

邮政编码:841300

联系电话:0996-5016430(传真)

电子邮箱:Fgw5016430@163.com

联系人:张莉停

件:关于调整和静县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和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816

关于调整和静县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为促进我县热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冬季热力稳定供应我委在成本监审基础上,依法依规履行了社会调查、集体审议、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价格听证等程序,现初步拟定和静县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一、实施范围

和静县城镇(不包含高原高寒地区、巴音布鲁克镇、巩乃斯镇)采暖费价格执行范围为接入城镇集中供热管网的用户(含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

二、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收费标准

1、城镇居民采暖费价格19/调整至21/㎡(含税)。

2、城镇非居民采暖费价格19/调整至21.5/㎡(含税)。

3、过水热标准由80//(含税),调整至100//(含税)。

4城乡低保户采暖费价格仍执行17/㎡(含税),过水热收费标准仍为80//年(含税)。

三、其他事项

(一)采暖期自当年的111日开始至次年331日止,采暖期为150天,供热温度必须达到行业标准。如遇天气气温异常,采暖期时间应适当提前或延后。

(二)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实行清单化收费管理,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三)新的标准执行后,供热企业要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四)调整后的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30后执行,《关于调整我县采暖费价格的通知》(和计发〔2006190号)文件同时废止。

征求意见结果:关于对《关于调整和静县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无意见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