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环罚〔2024〕3-6号
当事人名称:库尔勒番昌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上游分公司
负责人:程栓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7763772543M
住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巴润哈尔莫敦镇216国道以西1129公里+500米处
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锅炉房原煤仓东侧露天贮存煤炭及煤渣,部分煤炭未按照相关要求贮存在原煤仓,贮存煤炭及煤渣未采取密闭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3日对你单位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现场证据照片,2024年9月23日对你单位总经理程栓海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锅炉房原煤仓东侧露天贮存煤炭及煤渣,部分煤炭未按照相关要求贮存在原煤仓,贮存煤炭及煤渣未采取密闭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2.你单位总经理程栓海于2024年9月2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程栓海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负责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总经理程栓海2024年9月23日提供的《关于对库尔勒梨春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上游分厂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的审批意见》、《库尔勒番昌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上游分厂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静环批字〔2019〕14号),用于证实你单位环评执行情况;
4.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4〕3-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听证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系统“裁量计算器”: 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锅炉房原煤仓东侧露天贮存煤炭及煤渣,部分煤炭未按照相关要求贮存在原煤仓,贮存煤炭及煤渣未采取密闭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柒佰元整(437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