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环罚〔2024〕3-7号
当事人名称:和静鹏宇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鹏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7MAD633KN6U
住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和静镇工业园区哈尔莫敦矿业片区纬一路以南、纬二路以北2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成品堆场贮存破碎后的赤铁矿石、铁矿石未按要求采取苫布苫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拍摄现场证据照片,2024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经理孙留起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经理孙留起于2024年10月1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孙鹏雨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经理孙留起于2024年10月16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现场勘察人员是你单位职工,且取得你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你单位经理孙留起2024年10月16日提供的《关于对巴州高恒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破碎10万吨钢渣和10万吨铁矿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巴环评价函〔2023〕186号),《年破碎10万吨钢渣和10万吨铁矿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用于证实你单位环评执行情况。
5.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4〕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听证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系统“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少量抛洒、泄漏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成品堆场贮存破碎后的赤铁矿石、铁矿石未按要求采取苫布苫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