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整的行政处罚,因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委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静卫医罚〔2024〕0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和静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996—5028103
联系地址:和静县和静镇东归大道卫生综合大楼五楼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静卫医罚〔2024〕01号)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静卫医罚〔2024〕01号)
被处罚人:王金生(性别:男,身份证号:652827********,民族:汉族,住址:新疆和静县哈尔莫敦镇乌兰尕扎尔村*****,联系电话:19190******)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经营的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于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12月18日在和静县和静镇文化路泰和小区10楼4-7门面和静县康圆养生馆从事诊疗活动。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1份;2、《询问笔录》王金生4份、陈某某2份、方某某2份、徐某某2份、扈某某1份、景某1份;3、王金生、洪某某某、陈某某、方某某、徐某某、扈某某、景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和卫医保决[2024]1号);6、陈某某、方某某、徐某某、扈某某、景某指认照片各1份;7、景某、扈某某给王金生微信转账凭证各1份;8、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调出信息2份;9、退还转账微信记录4张;10、锦旗情况说明1份;11、短信、电话联系洪某某某的凭证5张;12、现场照片5张。13、和静县公安局、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函及答复函11张。
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标准》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和静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归路信用社,缴费账号:84590600012012000001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和静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