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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2024年1-6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日期:2024-06-05 17:13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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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案件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没收非法财物(万元) 案件货值(万元) 案件领域 结案日期 备注
1 静农(动物检疫)罚〔2024〕1号 当事人艾永洪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艾永洪 2023年8月8日,当事人艾永洪将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兰州湾镇玛纳斯县烽火种猪场养殖户李乾的29头商品猪装到自己的货车上,车牌号为:新MLV538,拉运到新疆巴州和静县利民生猪定点屠宰场后,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事人艾永洪的其行为,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道尔吉才仁处1000元罚款。 1、给予当事人道尔吉才仁处1000元罚款。 和静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15日 0.1 0 0.002 0 畜牧 2024年1月19日结案
2 静农(农机)简罚〔2024〕1号 当事人托乎提·阿不拉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托乎提·阿不拉 2024年3月29日,和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和静县巴润哈尔莫敦镇阿日勒村5组路段田间路查时,发现当事人托乎提·阿不拉驾驶证操作东方红304型车牌号为新28-66427拖拉机,执法人员向他索要驾驶证操作证时,当事人托乎提·阿不拉无法提供。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的人员,需经农业机械驾驶证培训学校或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培训,经农机监理机构考核,领取驾驶证和操作证后,方可驾驶证和操作农业机械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七)无证或酒后驾驶证、操作农业机械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处以当事人托乎提·阿不拉50元罚款 和静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29日 0.005 0 0 0 农机 2024年3月29日结案
3 静农(农机)简罚〔2024〕2号 当事人才生巴特拖拉机违法载人案 才生巴特 2024年3月29日,和静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和静县巴润哈尔莫敦镇阿日勒村5组路段田间路查时,发现当事人托乎提·阿不拉驾驶证操作东方红304型车牌号为新28-66427拖拉机,执法人员向他索要驾驶证操作证时,当事人才生巴特驾驶证未审验的向阳红-200型拖拉机违法载人。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驾驶证·操作农机机械,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证、操作证和行驶证、使用证,其驾驶证的农业机械应与驾驶证证载明的农业机械类型相符;禁止实施下列行为:第四款违章载乘人员或装运货物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反载乘人员或装运货物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处以当事人才生巴特100元罚款 和静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3月29日 0.01 0 0 0 农机 2024年3月29日结案
4 静农(农机)简罚〔2024〕3号 王小飞拖拉机安全设施不全案 王小飞 2024年4月15日12:00,在巴润哈尔莫敦呼青衙门村村委会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小飞驾驶证向阳红240型拖拉机行驶证安全设施不全(反光标志不全);当事人王小飞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驾驶证、操作不符合农机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行为”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甲钴胺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第四款 驾驶证操作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农业机械)之规定。 1、处以当事人王小飞50元罚款 和静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5日 0.005 0 0 0 农机 2024年4月16日结案
5 静农罚〔2024〕2号 当事人阿布来提·吐逊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案 阿布来提·吐逊 2024年1月5日,当事人阿布来提·吐逊将新疆伊犁昭苏县昭苏镇幸福社区牧民巴音布勒克的1匹马装到自己借用的货车上,车牌号为:新MDE667,拉运到新疆巴州和静县和静镇巩哈尔村后,三日内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事人阿布来提·吐逊的行为,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之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道尔吉才仁处1000元罚款。 1、给予当事人道尔吉才仁处1000元罚款。 和静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31日 0.1 0 0 0 畜牧 2024年5月31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