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号 |
(静)应急罚〔2023〕29 号 |
处罚名称 |
和静县豫宛石粉厂配电室 1 处配电柜未安装隔弧板行政处罚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违法事实 |
1、配电室 1 处配电柜未安装隔弧板。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40.5.5 的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 处罚。 |
处罚结果 |
对公司作出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 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和静县豫宛石粉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652827L31988368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余文萍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30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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