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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静)应急罚〔2023〕29 号

发布日期:2023-10-30 18:27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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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静)应急罚〔202329

处罚名称

和静县豫宛石粉厂配电室 1 处配电柜未安装隔弧板行政处罚案

处罚类别

罚款

违法事实

1、配电室 1 处配电柜未安装隔弧板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基准》40.5.5 的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 处罚。

处罚结果

对公司作出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 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和静县豫宛石粉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52827L319883682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余文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30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