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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环罚字〔2023〕3-5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0-20 10:35 来源: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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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巴环罚字〔20233-5

巴州北辰农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706208977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恒瑞

身份证号:652826********2917

地址:新疆和静县乃门莫敦镇11号院

我局于202310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原煤堆场煤炭露天堆放,未按照环评要求贮存在半封闭储煤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109日对巴州北辰农产品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及2023109日对巴州北辰农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恒瑞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该公司煤炭露天堆放,未按照环评要求贮存在半封闭储煤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2.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恒瑞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调取《巴州北辰农产品有限公司蔬菜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巴环评价函【201592号)及其他证据材料证明该单位项目已取得相关环评批复的事实;

4.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1010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3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听证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原煤堆场煤炭露天堆放,未按照环评要求贮存在半封闭储煤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003000590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