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文号 |
(静)应急罚〔2023〕28号 |
处罚名称 |
和静县祥鑫石粉厂高压配电室门口未粘贴警示标志行政处罚案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违法事实 |
1、高压配电室门口未粘贴警示标志。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42.5.1 的标准。 |
处罚结果 |
对公司作出给予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和静县祥鑫石粉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652827MA77L9DAXX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林波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30日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