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23〕3-4号
巴州和静县汇帆五金交电部:(经营者:许保辉,身份证号:652801********34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827MACRK41L1Y
地址:新疆巴州和静县和静镇团结东路东归步行街东街E段180号商铺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新疆和静县黄水沟西侧建筑用砂矿建设的水洗砂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4日对巴州和静县汇帆五金交电部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及2023年9月5日对巴州和静县汇帆五金交电部现场负责人陈磊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该单位新疆和静县黄水沟西侧建筑用砂矿建设的水洗砂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该公司现场负责人陈磊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人许保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调取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交建新疆乌尉公路包PPP项目WYTJ-10标段与巴州和静县汇帆五金交电部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新疆和静县黄水沟西侧建筑用砂矿采矿许可证》,证明该单位属于违法主体的事实;
4.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3〕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听证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在新疆和静县黄水沟西侧建筑用砂矿建设的水洗砂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700元整(捌仟柒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003000590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