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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环罚字〔2023〕3-3号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09-18 10:27 来源: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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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

巴环罚字〔20233-3

和静县华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7MA78WL3H7B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立国

身份证号:652801********3130

地址:新疆巴州和静县天鹅湖路35号院建材市场北侧10号门面

我局于20238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2#水洗砂生产线振动筛未按照环评要求采取密闭措施,未安装布袋除尘设施减少粉尘排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818日,对和静县华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及2023818日对和静县华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其志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明该公司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2#水洗砂生产线振动筛未按照环评要求采取密闭措施,未安装布袋除尘设施减少粉尘排放。

2.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李其志提供的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马立国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处罚对象和调查取证对象具备合法性;

3.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调取和静县华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静县巴伦台镇政府东侧片石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静环评字[2022]4号),《和静县巴伦台镇政府东侧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意见》(静环批字[2022]3号)文件及其他证据材料,证明该单位属于违法主体的事实;

4.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98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23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听证权利和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单位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2#水洗砂生产线振动筛未按照环评要求采取密闭措施,未安装布袋除尘设施减少粉尘排放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贰万叁仟陆佰元整(23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003000590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