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
( 和 )文罚字〔 2023〕第 04号 |
处罚名称 |
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发行其作品、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 |
处罚类别 |
鉴于该临时摆摊为初犯,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并没收8个车载歌曲U盘(其中:内存16G4个、内存32G4个)19个光盘的行政处罚。 |
违法事实 |
2023年9月18日17时25分,群众举报在和静县天鹅湖水景带路边有人摆摊违规销售发行移动存储介质(车载歌曲U盘)的行为、联合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对临时摆摊违规销售发行移动存储介质(车载歌曲U盘)的行为进行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在检查到位于和静县天鹅湖水景带路边(建材市场对面)时,执法人员买买提江.吉力力(31070721004)奥.才才(31070721006)向负责人王云杰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临时摆摊违规销售发行移动存储行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经营者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存在违规销售发行移动存储介质(车载歌曲U盘)的行为涉嫌侵权盗版。该临时摊子销售的8个车载歌曲U盘(其中:内存16G4个、内存32G4个)19个光盘,当事人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也无法提供U盘合法来源凭证,以及著作权人授权等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当场对涉案的8个车载歌曲U盘(其中:内存16G4个、内存32G4个)19个光盘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通过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录像取证,此次检查于2023年9月8日18时10分结束. |
处罚依据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 |
处罚结果 |
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并没收8个车载歌曲U盘(其中:内存16G4个、内存32G4个)19个光盘的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云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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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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