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党委全面实施旅游兴疆战略工作部署,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开展旅游消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深入整治消费者反映强烈、游客投诉集中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县市场领域经营主体自觉守法,维护良好的旅游消费市场秩序,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现发布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和静县某刘烩面馆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3年7月6日,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巴音布鲁克镇商业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的“和静县某刘烩面馆”发现其未悬挂也不能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经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和静县某刘烩面馆于2023年6月23日至7月6日期间,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展餐饮服务活动,违法经营额1400元。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本案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开展餐饮服务,且在旅游景区旺季,游客人流量大,在人员健康状况、食材进货渠道、经营加工环境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和静县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开展旅游景区食品安全整治,依法严厉查处旅游景区餐饮领域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广大游客的食品安全。
案例二:和静县某尔达乃快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5日,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游客投诉举报线索,对位于218国道服务区某尔达乃快餐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在其货架上发现了巧克力味碱化饼干、阿胶枣、老北京小蛋糕等14种已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054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没有安全,色香味、营养都无从谈起;安全也是食品消费的最高要求,关乎百姓的健康甚至生命,食品安全压倒一切。人人都需要安全的食品,人人都要维护食品安全。食品超过保质期导致食品内在的质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本案中经营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的要求定期对食品进行清理是造成问题的主要原因。执法人员及时发现并终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时终止了危害的延续。
保障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各级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定责任,我局将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压实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义务,促其加强自身管理,降低食品风险隐患。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食品从业者时刻关注食品安全,定期检查食品保质期,切实做到警钟长鸣。
案例三:和静县某野驿站风情农家院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3年7月5日,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巴音布鲁克镇的牧家乐经营区进行监督检查,在某野驿站风情农家院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版式和内容存在明显错误。当事人于2021年6月委托他人找中介机构花费200元为其代办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中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应为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而非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静县分局;投诉举报电话应为12315而非12331;此外,其标注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及签发人名字均非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存在明显造假。当事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证件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颁发给符合特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的证明其合法身份的证件。持有人可以通过出示该证件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合法权利,从而获得相应的社会信用和待遇。伪造许可证件的行为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挑战,是对社会公众知情权、人身权等的侵害,情节严重的将会构成犯罪。
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会与有关部门协同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和静县某疆餐厅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早餐案
2023年7月21日,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巴音布鲁克镇218国道边的和静县某疆餐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张贴有早餐价格表,“胡辣汤”白色字体标价为5元/碗,“5”上用记号笔描粗为“7”字。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0日开始销售早餐,当时早餐价格表上“胡辣汤”一直用白色字体标价为5元/碗,实际结算收取7元/碗。2023年7月13日,投诉人吃完早餐后,当事人因害怕被投诉,当时用记号笔将“胡辣汤”白色字体5元/碗,描粗改为7元/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价格虽然是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明码标价,定价也要符合市场规律。游客因在旅途中,消费时会往往忽视了价格,有时权益受到侵害又因不愿为几元钱的事而去增添旅途的烦恼。当事人在本案中心存侥幸,法律意识淡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
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日常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需注意核对消费票据,以免商家收取费用与实际不符,遇到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同时敬告所有经营者,价格绝不是“嘴上说了算”、“想收多少收多少”!
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