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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县出租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客运出租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现对我委印发的《关于调整客运出租车运价的通知》(静发改〔2013〕98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和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