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甘世兴 和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任
解读时间:2024年9月1日
现就和静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和静县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静政规〔2024〕2号)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拟对和静县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进行调整。目前执行的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于2006年批复,已执行17年来未调整,近年来,受煤炭价格上涨、供热企业环保设施设备运营费用增加等因素影响,供热成本上涨明显。为促进我县热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冬季热力稳定供应我县在成本监审基础上,依法依规履行了社会调查、集体审议、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价格听证等程序,并经和静县十八届人民政府33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对和静县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价格调整方案。
二、实施范围
和静县城镇(不包含高原高寒地区、巴音布鲁克镇、巩乃斯镇)采暖费价格执行范围为接入城镇集中供热管网的用户(含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
三、城镇集中供热采暖费收费标准
1、城镇居民采暖费价格由19元/㎡调整至21元/㎡(含税)。
2、城镇非居民采暖费价格由19元/㎡调整至21.5元/㎡(含税)。
3、过水热标准由80元/个/年(含税),调整至100元/个/年(含税)。
4、城乡低保户采暖费价格仍执行17元/㎡(含税),过水热收费标准仍为80元/个/年(含税)。
四、其他事项
(一)采暖期自当年的11月1日开始至次年3月31日止,采暖期为150天,供热温度必须达到行业标准。如遇天气气温异常,采暖期时间应适当提前或延后。
(二)供热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明码标价公示,实行清单化收费管理,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三)调整后的城镇集中供热收费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我县采暖费价格的通知》(和计发〔2006〕190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供热价格负责解释部门及联系方式
和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成本核算股
0996-5022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