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新政发〔2023〕27号)《自治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巴政发〔2024〕6号)和《和静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静政发〔2024〕38号)等规定,现就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管理通知如下:
一、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范围
本通知所称土地房屋资产出租是指在保障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经批准将自身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资产(包括宾馆、招待所、写字楼、门面房、商铺、库房、公有住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地、构筑物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物等)采取租赁方式交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并获取收益的行为。
二、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必须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租赁价格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原则上通过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对外出租,严格控制非公开招租方式。不适合采用公开招租的特殊事项,经单位办公会研究,并提供相关政策依据,按程序向主管部门和县机关事务中心申报审批。
三、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办理程序
由行政事业单位发起申报程序,准备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机关事务中心审批。县机关事务中心和申报单位共同确认评估机构,对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确认后,共同确认拍卖(租)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公开招租。招租完成后,申报单位和承租方签订合同(协议),并做好后期跟踪管理。
党政机关闲置办公用房出租出借,由县机关事务中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执行。
评估机构及拍卖(租)机构的选定由申报单位按要求从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中选择确定。
四、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年限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其间若需变更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合同(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合同(协议),应当向县财政局、机关事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五、租金收入管理
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统一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职责分工
各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对外出租主体责任,负责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招租、合同(协议)签订、备案等手续,对出租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进行跟踪管理,保障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出租行为合法合规;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承担主体监管责任,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本部门及下属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事项,监督检查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行为,加大对已出租的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跟踪管理力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县机关事务中心是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事项进行审批。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工作中承担相应的管理检查责任。
七、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对未经审批擅自对外出租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降低或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以应收租金抵顶本单位应承担费用、换取单位奖金福利、未及时上缴国库,以及私存私放、坐支、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于2024年10月10日19:00前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台账》(附件2)和不动产权属登记办理进展情况,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县党政大楼203办公室。
联系人:伟力·热扎克
附件:1.和静县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审批表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台账
和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
和静县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资产出租审批表
土地房屋资产基本情况 |
坐落 |
和静县 镇 村(社区) 路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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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 登记 情况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登记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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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证号: |
登记宗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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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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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备案登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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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类别 |
□宾馆 □培训楼 □写字楼 □商铺 门面房 □库房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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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建筑面积 |
㎡ |
实际宗地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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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屋资产其他情况: |
拟出租方式 |
土地房屋资产出租评估低价 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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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租 |
租期:共计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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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租 |
承租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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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共计 元 |
租期:共计 元/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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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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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审核 意见 |
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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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事务中心审批 意见 |
签字: 日期: |
此表一式三份,本单位和机关事务中心各留存一份、财政局备案一份。
经办人: 联系方式:
附件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台账
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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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
资产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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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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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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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地址 |
面积(㎡、亩) |
面积(㎡、亩) |
承租方 |
年租金(万元) |
上缴国库收入 |
出租期限 |
面积(㎡、亩) |
闲置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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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权证 |
未办 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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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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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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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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