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各单位、各乡镇公开 / 统计局

和静县统计局轻微统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发布日期:2024-05-16 10:21 来源:县统计局
打印 字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新统20241)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不予处罚清单如下: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立案侦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详见附件1、附件3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详见附件2);

5.统计调查对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

1.轻微统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初次统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3.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不予行政处罚标准

和静县统计局

2024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