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新统规〔2024〕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不予处罚清单如下: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经立案侦查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详见附件1、附件3);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详见附件2);
5.统计调查对象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
3.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涉及主要价值量指标)不予行政处罚标准
和静县统计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