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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新统规〔2024〕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从轻处罚清单如下: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有具体整改措施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政府统计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供述统计部门尚未掌握的统计违法行为的。
和静县统计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