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和静县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三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森林草原范围内实行禁用明火,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火时间
2024年9月15日至2025年5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和静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及其边缘水平距离500米以内禁止动用明火。
三、禁火要求
森林草原禁火期间,凡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野外野炊、烤火、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烧田埂、烧草木灰、吸烟、放孔明灯以及其他生产生活性用火。
(三)严禁上坟祭祀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鞭炮。如需在公墓和坟地烧香、烧纸、点烛、燃放鞭炮,须有专人看守,做到人走火灭。
(四)森林、林木、林地、草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管辖范围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设置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人员进行防火宣传和巡防工作。
(五)在禁火区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学校、家庭应教育好学生、子女,不烧荒、不点火。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属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的,由县纪委监督委员会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老人、儿童等防火高危人员的家庭,监护人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火灾的,监护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行为、火灾隐患或火情的,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或消防部门报告。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2024年9月15日起—2025年5月30日止)。
举报电话:林业和草原局:0996—5022527
应急管理局:0996—5029398
消防救援大队:119—0996—5014119
全国火警电话: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