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相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和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作为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集中行使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等综合监督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卫生日常监督工作。
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相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和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作为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集中行使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等综合监督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卫生日常监督工作。
和静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