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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静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静林草罚决字[ 2024]第19号)

发布日期:2024-09-25 16:40 来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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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文号   林草罚决字[ 2024]第19号
处罚名称 曹某某不按季放牧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24日,县林业和草原局执法人员巡逻时发现和静县巴音布鲁克总场那热德分场牧民曹某某,在那热德草场内不按季节放牧。
处罚依据 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限期责令整改
处罚内容 1,罚款2515元。2,责令限期整改。
行政相对人名称 曹某某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9月25日